津商务规财〔2007〕11号
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,开发区、保税区、新技术产业园区;各服务外包企业、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:
现将商务部、财政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落实责任,用足用好国家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专项资金
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是商务部、财政部“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”的主管部门,对“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”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。市商务委为项目管理部门,负责提出“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”的年度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;市财政局为资金管理部门,负责审核确定年度项目资金预算、实施项目的决算并审核拨付资金。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部门将加强合作,共同做好“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”的资金使用安排和追踪问效及评价工作。
承接服务外包既是当前跨国资本转移的重要趋势,也是天津调整、优化产业结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。发展服务外包,将极大地提升我市利用外资的层次和水平,优化产业价值链,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。为此,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、保税区、新技术产业园区(以下简称“各单位”)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外包工作的组织领导,搞好环境服务,切实抓好政策落实,认真研究“《通知》”精神,组织做好本区域服务外包工作。
二、申报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相关工作要求
(一)各单位要将“《通知》”精神及时通知区内所有相关企业,并将本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工作人员的姓名、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及时对外发布,并于9月12日前将此名单上报市商务委。
(二)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,请根据“《通知》”要求,于2007年9月14日前,向注册所在地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。
(三)各单位在对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,于9月17日前将附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(纸质与电子版)上报市商务委。
特此通知。
附:1.商财发[2007]343号
2.工作联系方式:022-23201752